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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销售协议


1. 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在以下条款和条件的框架内签署。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

地址:


接受本合同的买方事先接受,如果合同标的批准订单,将有义务支付订单价格以及任何附加费用,例如运费和税费,并且已经得到了相关信息。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中,下面书面写明的条款将表达对其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长,


部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OG:27.11.2014/29188)


服务:以费用或利益为回报进行或承诺进行的任何消费交易的主题,除了货物的供应,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该供应商行动,


买方:为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方:卖方和买方,


协议: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成交的本合同,


商品:指可移动的购物主题和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和类似的无形商品。


3. 主题


本协议规定了双方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规章的规定,关于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下单购买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的权利和义务。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有效。


4. 卖方信息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下单人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活动结束。


7.2. 网站上列出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有效。


7.3. 合同项下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如下。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

(包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支付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


7.4. 作为产品运输费用,运费将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职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送达:在发票交货时,与订单一并送到发票地址。

将会被送达。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已经阅读卖方网站上有关商品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预先信息,并得到了必要的确认。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确认电子环境中的预先信息,已准确完整地获得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提供给买方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包括税费的价格、支付和交付信息。


9.2. 每个合同项下的产品应在预先信息部分指定的时间内送到买方所指示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具体取决于距离买方居住地的距离,但不得超过法定30天。如果产品未能在此期限内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9.3. 卖方承诺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资格交付合同项下的商品,并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提供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以及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保证产品无任何缺陷,并以稳固、标准的方式履行工作,接受、声明并承诺依据准确和诚实的原则执行工作,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履行工作期间表现出必要的关心和注意,谨慎、深思熟虑行事。


9.4. 卖方可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在告知买方并获得买方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提供等质量和价格的其他产品。


9.5. 卖方同意、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单项下的产品或服务,将在获知此情况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向买方退还全部价格。


9.6. 买方同意、声明并承诺在合同项下确认本协议以交付合同项下的产品,如果合同产品价格由于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的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所指示的个人和/或组织后,若因未经授权的个人的不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而导致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未能支付给卖方,则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在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在3天内将其产品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因不可抗力、超出双方意愿、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项下产品无法按时交付,需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用前述产品替换合同项下的产品(如有)和/或延迟交付期直至障碍解除。若买方取消订单,其所支付产品金额将现金全部在14天内退还,而通过信用卡支付的订单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的14天内返还至相关银行。卖方退还给买方的金额通过银行到账可能需要2至3周时间。买方同意、声明并承诺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以及买方在注册时或之后更新的信息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其它方式与买方联系,用于沟通、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买方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进行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收到合同商品/服务之前必须确认;若包裹受损、破损、撕裂等损坏或缺陷产品/服务,将不从快递公司接收。收到的商品/服务被视为完好无损。交付后仔细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属于买方。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商品/服务不得被使用,必须退回发票。


9.11. 若买方与下单时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需提供信用卡持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信用卡持人使用信用卡的上月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人银行出具的证明信用卡属于他的信函。订单将被冻结,直到买方提供请求的信息/文件,如果未在24小时内满足上述要求,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订阅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及其他信息都是真实的,并在卖方首次通知时立即赔偿卖方的所有损失,赔偿金以现金和预先的方式支付。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在使用卖方网站时遵守法律法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完全和独自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


9.14. 买方不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以破坏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不得以非法目的扰乱和影响他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员不得参与可能阻碍或使他人使用服务的行为(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


9.15. 可在卖方网站上提供的链接,指向不受卖方控制的其它网站和/或其它内容,或者由其它第三方拥有和/或经营。这些链接的目的是为买方提供方便,且不支持任何网站或操作该网站的人,对于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


9.16. 违反本协议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此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使卖方免于这些违规行为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如因该违规行为提到法律领域,卖方保留向会员索赔因不遵守会员协议而产生的权利。


10. 撤销权


10.1. 买方;若远程合同与商品销售有关,自交付之日起14(十四)天内在向卖方发出通知的条件下,可凭直觉拒绝货物而不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并可随时行使撤销权。在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签署合同时开始。在撤销权届满之前,在经消费者批准的情况下,已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不得行使撤销权。使用撤销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本合同之前已被告知撤销权。


10.2. 为了行使撤销权,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得行使撤销权的产品”条款,产品不得使用。如果行使了此权利,


a) 凭发票退还的产品(如果退回的产品发票是企业性质的,则必须附上该机构退回的发票。当发票是由机构开具的订单退货,若未生成退货发票,将无法完成。)


b) 退货表,


c) 退回的产品必须完整、完好无损,连同盒子、包装和标准配件(如有)一同交回。


d) 卖方须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迟在10天内返还总金额和使买方负债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回货物。


e)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货物贬值或退货变得无望,买方需根据其过失承担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买方对在撤销权期间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货物或产品的变化和损坏不承担责任。


f) 如果由于行使撤销权而导致低于卖方设定的促销限额,将视为促销中的优惠金额取消。


11. 不可撤销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根据买方要求准备或明显个人需求的迅速过期或有过期危险的商品,若买方在交付后打开包装,因其性质而不适合健康与卫生的产品,混合其他产品而无法分开等情况的商品,以及关于订阅协议之外的报纸和杂志的商品,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时交付至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频或视频录制、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电脑耗材等以及其包装被买方打开的情况下,依据规章制度不予返还。此外,在撤销权到期之前,已获得消费者批准的已开始的服务不得行使撤销权。


对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及文具耗材(碳粉、墨盒、磁带等)的退回,其包装必须未打开、未测试、保持完整和未使用。


12. 延期情况及法律后果


买方同意、声明并承诺,若以信用卡支付交易,且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持卡人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支付利息并业对该银行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向买方索赔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用,无论如何,若买方因其债务延迟而违约,买方同意、声明并承诺将补偿卖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13. 竞争法院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的投诉和异议应在消费地点的仲裁法庭或消费者法院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关于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按照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价值低于2000.00(两千)的争议由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处理,


b) 价值低于3000.00(3000)的争议由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处理,


c) 在大城市的省份,价值在2000.00(两千)至3000.00(三千)之间的争议应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

本协议是为商业目的而制定的


14. 执行


当买方为在网站上提交的订单支付时,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责任在订单完成之前,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获得确认买方已在站点上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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